在2024年R. v. Tayo Tompouba一案中(2024 SCC 16),加拿大最高法院裁定支持双语法语使用者Franck Yvan Tayo Tompouba。他在一次以英语进行的审判中被判犯有性侵罪。上诉的依据是,Tayo Tompouba从未被告知他有权选择使用加拿大的两种官方语言之一(法语或英语)接受审判。最高法院推翻了他的定罪,并下令以法语重新审判。
该案件重申了语言权利在加拿大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性,明确了法院必须根据《刑法》第530(3)条告知被告其选择法语或英语接受审判的权利,并建立了识别语言权利何时被侵犯的清晰框架。
背景
Tayo Tompouba 在一次以英语进行的审判后被判犯有性侵罪。在他出庭期间,法院未能告知他有权根据《刑法》第530条选择使用加拿大的官方语言之一接受审判。
第530条规定:
530(1) 对于使用加拿大官方语言之一的被告,只要在被告设定审判日期的出庭时提出申请,法官、省级法院法官、努纳武特法院法官或治安法官应颁布命令,指示被告在能够使用被告语言的治安法官、省级法院法官、法官或法官和陪审团面前接受审判,或者在情况允许时,由能够使用加拿大两种官方语言的法官主持审判。
[…]
(3) 被告首次出庭时,法官、省级法院法官、努纳武特法院法官或治安法官应确保被告被告知其根据第(1)或第(2)款申请命令的权利以及该申请必须在何时提出。
该条文赋予了两项权利:首先,根据第530(1)条,被告有选择使用自己官方语言进行审判的基本权利;其次,根据第530(3)条,被告有权被告知这一基本权利。
在上诉中,Tayo Tompouba 主张他的语言权利受到了侵犯。他认为,未能告知他有权选择英语或法语接受审判构成了法律错误,影响了审判的公平性,并申请以法语重新审判。
不列颠哥伦比亚省上诉法院维持了 Tayo Tompouba 的定罪。
加拿大最高法院:检方必须证明未造成损害
在以5比2通过的裁决中,加拿大最高法院多数意见确认,未能根据《刑法》第530(3)条告知 Tayo Tompouba 他有权选择使用英语或法语接受审判是一种法律错误。最高法院认为,侵犯 Tayo Tompouba 的语言权利在推定上是有害的,并将责任转移到检方,要求其证明未告知 Tayo Tompouba 语言权利的行为没有对他造成损害。这意味着,一旦 Tayo Tompouba 证明他没有被告知选择使用法语或英语进行审判的权利,证明其未受到损害的责任就转移到检方身上。
检方证明未造成损害的三种途径
如果被告证明其根据第530(3)条的权利受到侵犯,法院为检方提供了三种途径,检方可以通过这些途径来证明未告知被告语言权利的行为没有损害到被告的权利:
- 检方可以证明被告不具备足够的语言能力来指示辩护律师并跟随其他语言的法律程序。
- 检方可以证明无论是否存在侵犯,被告都会选择相同的语言。
- 检方可以证明被告在其他情况下及时知晓了其选择审判语言的权利。
为证明这些途径之一,检方可以依赖下级法院的记录中的证据,或者申请引入新的或“新鲜”的证据。最高法院指出,检方寻求引入的任何重要新证据都应被接纳。
适用于 Tayo Tompouba 案件
在 Tayo Tompouba 案件中,加拿大最高法院认为检方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其语言权利未受到侵犯。在此过程中,法院对可用和不可用的证据做出了一系列重要裁定,以反驳损害推定。
首先,Tayo Tompouba 能说英语并不足以排除他可能会选择法语审判的可能性。如前所述,他是双语的法语使用者。
其次,检方不能仅仅依赖于 Tayo Tompouba 签署了《承诺书》和《出庭保证书》作为证据。最高法院认为,Tayo Tompouba 在这些文件上的签名不足以证明他知晓自己有权选择用官方语言之一接受审判。虽然这些文件确实根据《刑法》第530条写明了被告有权选择使用英语或法语进行审判,但这些文件的主要目的是确保被告理解他们所受约束的条件。Tayo Tompouba 在这些表格上的签名并不表示他明确知晓其语言权利。
第三,Tayo Tompouba 由律师代表并不能否定程序上明确告知他有权选择官方语言审判的要求。最高法院指出,2008年的法律修订强调了通知所有被告其有选择英语或法语进行审判的权利的必要性,而不仅仅是像2008年之前那样仅限于自我辩护的被告。最高法院还指出,如果议会打算推定律师有义务告知客户其语言权利,他们会像其他法律条文中那样明确写入《刑法》。
最后,法院多数认为,Tayo Tompouba 的沉默不能被用来反对他。换句话说,他不需要为自己辩护并证明他不知道自己有权选择官方语言审判,或者如果他知道,他会选择法语。相反,Tayo Tompouba 依赖于有利于他的推定,他没有直接提供有关其意图的证据。
结论与影响
最终,加拿大最高法院批准了 Tayo Tompouba 的上诉,并下令以法语重新审判。该裁决确认,违反《刑法》第530(3)条构成法律错误,并推定侵犯了 Tayo Tompouba 在其首选官方语言下接受审判的权利。检方未能在上诉中反驳这一推定,导致新的审判被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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