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 年,低陆平原有 1,200 起机动车事故涉及行人。其中24起事故涉及行人因受伤而死亡。常见的促成因素包括超速、分心或损伤。然而,并非所有事故都涉及驾驶员的主动不当行为。通常,事故只是单纯的事故。一个常见的例子是司机在冬天的几个月里因为大雨和黑暗而看不到行人。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司机不负责。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已明确表示,虽然驾驶员没有犯罪行为,但根据《Motor Vehicle Act》,可以证明驾驶时没有应有的注意和注意的不当行为。

致命的行人车辆事故:法律影响

可以在《Motor Vehicle Act》第 144(1)(a) 条中找到关于不小心驾驶的规定。虽然这种罪行在性质上不是刑事犯罪,但它是在刑事法庭处理的。当一名司机在注意驾驶技巧的同时,由于疏忽而疏忽了他或她的思想,而没有将他或她的思想引导到应该被引导的事情(除了驾驶)上,这种罪行就被证明了。例如,Filkow Law 通常代表正在合法左转但撞到合法过马路的行人的司机。法院表示,此类事故不属于犯罪行为,但是,驾驶员应该将注意力转向这样一个事实,即行人在左转之前可能已经在人行横道上,并且如果发现驾驶员没有已经转过头来,他们在不经意间疏忽和负责驾驶而没有应有的注意和注意。

行人死亡定律很复杂。疏忽和疏忽之间只有一线之隔。

未经应有的注意和注意而被判有罪的潜在后果包括罚款、禁止驾驶,在某些情况下,还可能被判入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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