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警方询问的目的
当警方要求与嫌疑人谈话时,他们的主要目的是收集证据。无论警官表现得多么友好或通 情达理,他们的职责并不是帮助嫌疑人证明自己的清白或解决误会,而是为了使指控成 立。
当警方提出询问嫌疑人时,他们可能已经掌握了足够的证据来提出指控,或者至少有合理 理由相信嫌疑人涉及刑事犯罪。他们邀请嫌疑人“讲述自己的版本”,并非为了给其澄清事 实的机会,而是警方为了使其自证其罪的策略。
保持沉默的权利:宪法赋予的基本保护
根据加拿大宪法,每个人都有保持沉默的权利,并有权不自证其罪。这一权利载于《加拿 大权利与自由宪章》第 7 条和第 11(c) 条。这意味着,拒绝提供口供不能作为对个人不利 的证据。
尽管这一保护存在,警察可能会试图说服嫌疑人发言,例如暗示沉默会被视为认罪,或声 称此次询问是嫌疑人“唯一的机会”来讲述自己的故事。这些策略是具有误导性的——行使 沉默权是一项受法律保护的选择,并不会在法庭上被用作不利于被告的证据。此外,嫌疑 人并非只有在警方询问时才能讲述自己的故事。如果被起诉,被告有权在审判时作证,因 此最好避免向警方提供可能在庭审时被盘问的供词。
在任何警方询问中,最安全的做法就是保持沉默。任何在询问中说出的话都可能成为对您 不利的呈堂供证。因此,与警方交谈没有任何优势,只有潜在的风险。
警方的审讯策略:PEACE 模型与欺骗手法
警方接受过专业训练,以使用高超的审讯技巧获取信息。其中一种常见的方法是 PEACE 模型,其代表以下五个阶段:
- P – 规划与准备(Planning and Preparation):警官会先复习案件事实并制定问 题。
- E – 交谈与解释(Engage and Explain):警官与嫌疑人建立友善关系,解释询问 的目的,并营造舒适的氛围。
- A – 叙述、澄清与质疑(Account, Clarify, and Challenge):警官鼓励嫌疑人陈述 自己的故事,随后警官会提问要求澄清事实或质疑疑点。
- C – 结束(Closure):警官总结谈话内容并说明下一步行动。
- E – 评估(Evaluate):询问结束后,警官会评估所获取的信息是否有助于调查。
虽然 PEACE 模型强调公平与道德,但其本质上仍是一种收集对嫌疑人不利证据的工具。 此外,警方还可能使用欺骗手段,例如谎称掌握了嫌疑人的指纹或监控录像等证据。这种 策略在加拿大法律下是被允许的,其目的是让嫌疑人心理防线崩溃,从而承认罪行。
警方询问为何对嫌疑人不利?
警方是经过专业训练的调查人员,他们对案件情况和审讯技巧非常熟悉。而嫌疑人通常缺 乏这些专业知识,也不了解警方已掌握的证据。因此,试图“智胜”警方或通过对话摆脱嫌 疑几乎是不可能的,反而可能导致自证其罪。
此外,一旦供词被记录,它就成为证据的一部分。控方可以在庭审时提交该供词作为被告 有罪的证据,或者在庭审时用该供词对被告进行盘问。避免这些后果的最简单有效的方法 就是 不提供任何口供。
排除供词并非易事
有些人错误地认为,如果警方在询问过程中侵犯了他们的权利,律师可以轻松地让法庭排 除其供词。然而,在庭审中成功排除证据的门槛很高,需要大量法律资源来证明被告权利 被侵犯。
相比之下,行使保持沉默的权利则可以完全避免提供不利证据。沉默可以迅速终止警方问 询,并防止警方获取额外信息。
关于供词的常见误区
- 供词不仅仅是书面供述。任何口头陈述也是“口供”,都可以用作呈堂供证。
- 与警方之间,没有“闲聊”之谈。任何时间、任何地点的发言都可能被用作证据, 即使是休息期间的交谈或在警车里的闲聊。此外,警方可能会安排卧底人员或狱 中线人,假装成其他嫌疑人,以获取口供。
- 警方可以不断提问。即使嫌疑人表示要保持沉默,警方仍然可以继续提问。他们 没有法律义务停止审讯。嫌疑人只需坚持回答:“我无可奉告。”
- “我不记得了”也是一种口供。如果嫌疑人告诉警方他们不记得案件情况,但在庭 审时又提供了清晰的陈述,控方可利用前后矛盾来攻击其可信度。因此,最好的做 法是不发表任何言论,而不是说“我不记得了”。
实用建议:你应该怎么做?
- 行使沉默权:礼貌地告诉警方你选择保持沉默,并重复说“我无可奉告”。
- 立即联系律师:在任何询问前,务必咨询经验丰富的刑事辩护律师,以获取专业 建议。
- 避免主动供述:即使是看似无害的解释,也可能被警方曲解,并最终不利于你的 辩护。
结论
在没有代理律师的情况下与警方交流,可能会带来严重风险。尽管嫌疑人可能会想要解释 自己或配合警方调查,但这样做往往会造成意想不到的不利后果。最安全、明智的做法是 保持沉默,并立即寻求法律建议。
福高律所的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团队深谙警方询问的复杂性,以及口供可能带来的法律后 果。我们致力于保护您的合法权利,并帮助您在复杂的法律形势中做出明智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