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交媒体的快速发展和智能手机的普及使得青少年之间的私密沟通变得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容易。毫不奇怪,这些交流往往涉及性。

这个领域的法律对受影响的青少年及其父母来说并不容易理解。这可能导致对青少年发送色情信息和儿童色情的合法性产生困惑。这是一个复杂的领域,需要平衡隐私权利、同意和对青少年的保护。本文将探讨这些问题与青少年之间的关系。以下内容均不适用于成年人。

 

在《刑法典》中,什么是青少年?

加拿大《刑法典》将12至18岁之间的人定义为青少年或“年轻人”。18岁或以上的人在法律上是成年人。12岁的人是青少年。而12岁以下的人在加拿大不承担其行为的刑事责任。

“Sexting”是“sex”和“texting”的混成词。它指的是在电子设备之间分享性暗示的信息、图片或视频的做法。

 

发送裸照是否违法?

《刑法典》第163.1条规定制作、传播、持有和访问儿童色情内容是犯罪。《儿童色情内容》的定义包括18岁以下人的照片和视频。它还包括任何主要目的是与18岁以下人进行性活动的书面信息。这意味着一个15岁的人向另一个人发送裸照可能会使接收者陷入持有儿童色情内容的危险。

然而,在加拿大最高法院的R v Sharpe,2001年SCC 2案中,为了保护青少年的言论自由权利,最高法院创建了对儿童色情内容的一个狭窄例外。简而言之,只要符合以下条件,青少年不违反与儿童色情内容相关的法律:

  1. 性行为是合法的;
  2. 所有当事人同意记录;
  3. 记录被保持私密。

只要满足个人使用例外的所有条件,一名青少年向另一名青少年发送裸照对任何一方来说都不违法。在做出例外时,法院特别考虑了青少年情侶之间的性交流:

“因此,例如,青少年情侣创建和保留仅彼此单独或一起参与合法性活动的性暗示图片,不会受到法律的监管。”

尽管此案是在智能手机、社交媒体和高速互联网流行之前发布的,但法律的精神仍然保护青少年。要符合例外情况,必须满足所有合法持有的条件。

首先,性行为本身必须合法。违法的性行为(例如,缺乏同意或滥用关系)是非法的,因此不受该例外保护。其次,视频或图像中描绘的所有当事人必须同意记录性活动。未经某一方同意或秘密拍摄的录像不受保护;持有这种录像的人可能会被判犯有刑事罪行。第三,所有录像必须保持私密,不得与任何其他人分享。如果录像的持有者以任何方式与其他人分享录像,包括通过短信或面对面展示,他们可能会被判犯有刑事罪行。

这种个人使用例外允许同意的青少年持有彼此进行合法性活动的图像,只要录像保持私密。换句话说,青少年之间私下举行的、经过同意的合法性活动的录像属于免于违反禁止儿童色情的法律的例外情况。

同意可以后来撤回吗?

在《R v Barabash, 2015 SCC 29》案中,这是《Sharpe》案的后续案件,加拿大最高法院暗示年轻人保留要求返回或销毁所创建录像/资料的权利。法院写道:

“很可能,在对儿童色情的伤害与自我表达和自我实现价值进行权衡时,《Sharpe》案中参与录像的年轻人要求返回或销毁录像的权利也是隐含的(第102-10段)。在我看来,《Sharpe》中言论自由权与防止伤害儿童之间的平衡表明,参与私人使用例外的性录像的年轻人保留确保其返回或销毁的能力。”

对例外情况的这种理解将为可能因为知道另一个人拥有这种资料而遭受焦虑或痛苦的年轻人提供保护。这将有助于解决风险大于录像表达价值的情况,这与《Sharpe》中阐明的原则相悖。

在平衡青少年的言论自由权与防止伤害儿童的重要性之后,加拿大最高法院在《Barabash》案中承认了青少年要求返回或销毁录像的权利。这种权利将允许青少年撤回他们同意另一个人持有录像的同意,并要求他们返回或销毁录像。不这样做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如果您或您的孩子正在接受调查或已被控性犯罪,请致电Filkow Law的经验丰富的律师寻求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