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而言之:视情况而定。


虽然加拿大没有明确禁止BDSM的法律,但许多BDSM活动在法律上可能构成犯罪,即便是所有参与者都事先同意了这些行为。特别是以下两个法律原则可能使BDSM活动在加拿大构成犯罪:

  1. 在法律上,个人无法同意他人故意对自己造成身体伤害。
  2. 同意必须是持续的、自愿的,并且与行为同步。

本文将探讨这些原则在BDSM情境下的适用。

什么是BDSM

BDSM 是束缚与规训(Bondage and Discipline)、支配与臣服(Dominance and Submission)以及施虐与受虐(Sadism and Masochism)的缩写,涵盖诸多角色扮演性质的性行为,包括通过捆绑约束身体、感官剥夺(如蒙眼)、表达支配与臣服的话语或肢体语言,以及诸如打屁股、鞭打等体罚行为。

在加拿大法律下,个人不能同意他人对自己造成身体伤害

即使一个人真心且自愿同意,加拿大法律仍不允许其同意被他人造成身体伤害。本节将回顾该原则以及身体伤害BDSM语境下的定义。(医学手术、特技演员或体育活动中造成的身体伤害不在讨论范围内。)

这一法律原则来源于1991年加拿大最高院R v. Jobidon案。法院裁定,在斗殴中产生的非轻微身体伤害会使同意无效。换句话说,两人可以同意互殴,但不能同意互相造成身体伤害。

卑诗省法院将该原则延伸至性侵案件。法院裁定,在自愿性行为中故意造成身体伤害会使同意无效。一个人无法在性行为中同意对方故意对自己造成身体伤害的行为。也就是说,在BDSM中,只要参与者同意进行BDSM行为并故意造成身体伤害, BDSM行为在法律上就是合法的。

这项法律对于BDSM爱好者有深远的法律影响,因为加拿大《刑法典》第2条对身体伤害的定义非常宽泛:

身体伤害是指对个人造成的任何影响到其健康或舒适的非短暂或轻微的伤害或损害

这个门槛相当低,哪怕是轻微的瘀伤、红印或肿胀都可能构成身体伤害。由于一些BDSM活动可能涉及故意伤害,这些活动则构成犯罪。例如,两人同意进行鞭打留下皮肤红印,这种行为在法律上可能构成性侵,因为这些红印属于身体伤害,而故意造成身体伤害会使当事人的同意无效。未经同意的性行为即构成性侵。

尽管这一法律原则已实施多年,但至少有一个案件指出了这一原则的隐患。在2025年安大略高级法院R v. Pearson一案中,法官使用了一个已婚夫妇打屁股的例子(以下为案件节选):

[82]           根据安大略省现行法律,在性关系中,个人不能同意他人对自己造成身体伤害。身体伤害的认定标准并不高。身体伤害被定义为:对一个人造成的任何影响到其健康或舒适的非短暂或轻微的伤害或损害。我特别强调了这一定义中的“或”字—— “伤害或损害”、“健康或舒适”、“短暂或轻微”——以显示这一概念可能涵盖的广泛情形。

[83]           在BDSM活动中,经常会留下符合这一定义的身体痕迹。检方专家多米尼克·布尔热博士(Dr. Dominique Bourget)在盘问中被提出了这样一种情景:

Q: 假设一对心理健康的夫妻,结婚30年,自愿进行打屁股并留下红印的行为,留下的红印4-5天后消退,你认为法律应禁止这种行为吗?
A: 我不这样认为。
Q: 根据你的研究,你是否认为人们应当可以同意进行这种行为?
A: 是的,我认为,除非其中一方没有能力同意,否则法律不应干预。

Q: 根据你的临床和研究经验,你认为法律不应当禁止这类行为,是吗?

A: 是的。
Q: 如果,在同样的情况下,红印持续7-8天,你是否依然保持你的观点?
A: 是的,我保持我的观点,只要他们未向警方投诉。

Q: 也就是说,如果两人都同意的情况下?

A: 是的。如果双方都同意并且没有因为行为过当或其他问题报警,这些都是一对关系稳定的伴侣双方同意下的私事。

[84]           检方专家认为假设情景中的行为不应当受到刑事制裁,然而此类行为几乎一定符合身体伤害的定义,进而导致性侵罪名成立并触发一系列严重后果。

在这个案件的情景中,如果一对结婚30年的夫妻进行旨在留下红印的打屁股行为,他们将被判定为性侵。虽然该法院的评论没有法律约束力,也不具有立法效力,但法院仍特意指出了这一例子,认为现行法律可能与现代加拿大的价值观和社会观念不符。

“同意”的法律规定严格且复杂

虽然性行为同意规则适用于所有人,但在BDSM行为中尤其复杂。以下是几个关于“同意”的要点:


  1. 同意无法事先给予

根据《刑法典》第273.1(1.1)条:

同意必须在性行为发生时存在。

事前说可以或签署BDSM合同并不构成当性行为发生时的合法同意。如果个人事先同意被捆绑或打屁股,该人必须在这些行为发生时依然同意进行这些行为。例如,若两人周一约定周五用围巾绑住一方,在加拿大法律要求下,在实际发生行为时,这对伴侣仍必须再次取得同意。


  1. 同意必须持续有效且可随时撤回

任何人在任何时候都可以撤回同意。如果一方撤回同意,而性行为仍在继续,即构成性侵。例如,若在BDSM活动中,一方刚才还说可以,但现在说或以其他方式表现出不再愿意继续,另一方必须立即停止。先前的同意并不代表这项活动可以持续进行;同意可以随时撤回。

另外,个人必须有能力在任何时候撤回同意。2011年加拿大最高院R v. J.A. 案指出,在性行为的任何节点,个人都有权利改变心意。也就是说,当一个人没有能力撤回同意的时候,同意即不存在。例如,若一个人同意在性行为中短暂失去意识,并且同意在其昏迷状态下进行任何性行为,此人是没有能力在无意识下的状态下撤回同意的,因此同意不存在。简而言之,昏迷中的性行为不合法,哪怕事前已同意。


  1. 同意不能被迫,也不能由他人代为同意

在胁迫或对暴力的恐惧下作出的同意并不是真正的同意。《刑法典》第265(3)条规定:

若由于以下原因,投诉人屈服或未做抵抗,视为未取得同意:

  1. 对投诉人或任何其他人使用暴力
  2. 对投诉人或任何其他人威胁使用暴力;
  3. 欺诈;或
  4. 滥用权威。

BDSM关系中可能存在强烈的权力不对等或角色扮演行为。如果一方因恐惧或胁迫而同意进行某种行为,该同意也不具法律效力。此外,法律不认可代为他人同意,例如丈夫不能代妻子同意,主人也不能代奴隶同意。

结语

加拿大的性侵法律十分繁复,对BDSM行为的应用尤为复杂。

性侵犯是一项可公诉罪名,没有追诉时效,因此性侵可以在多年后仍被起诉。

如果你或你认识的人正在被调查性侵,建议尽快联系有经验的律师。福高律师事务所会为您提供在性侵案件中关于同意身体伤害的专业法律意见。